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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烧饭不慎失火造成的健康权纠纷案公开宣判:因失火烧伤造成损失7533.4元,被告程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原告黄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二人案发时17岁)系宿松华阳河总场中学高二同班同学,两人在校外合租了一处民房居住。2007年10月10日中午放学后,两人在租住房中共同用酒精炉煮方便面吃,当酒精炉的酒精即将烧尽时,程某在未将炉内火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向酒精炉倒入酒精,引发了大火,将旁边端锅的黄某面、颈部烧伤。事后,黄某找程某赔偿未果,遂诉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程某违反基本操作规范,向正在燃烧的酒精炉中倒入酒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黄某没有及时制止,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李勤学 余军 艾裴)(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李勤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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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宿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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